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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更新时间:2011-07-02      浏览:6347次

    感谢您对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我院已被江苏省卫生厅认定为三级专科医院,为方便您在我院的就诊、治疗,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办理入出院手续   
    (一)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医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病历》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医院返还给参保人员。
    (二)办理入院时应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若在住院期间,个人交纳的押金不足以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时,请及时到住院处补交押金,以免影响您的治疗。
    (三)欠费停保人员住院或在住院期间发生单位(或个人)欠费停保,医院可向参保人员全额收取医疗费用,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费复保后,再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四)遇有特殊情况(急诊等)需住院治疗而未带齐医保相关证件者,可先按“自费”性质办理住院,三日内持医保证、病历、医保卡补办相关手续。
    (五)出院当日,持住院押金凭证到住院处办理医保结账手续。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当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
    (六)医保证、历、卡只能限本人使用。凡发现就医者与所持医保证件不符时,医院可拒绝办理“医保”住院,同时上报市劳动局稽查大队登记、处理。
    二、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个人自付的先后顺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即“每日费用清单”中的“自费”项目。此类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2、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检查、治疗和特殊医用材料费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即“每日费用清单”中的“乙类”项目,此类费用医保基金部分不能报销)。
    3、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计算,超过年度累计值则不再需支付起付标准。具体见下表

职业状态及年龄